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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到2021年,因商标布局上的疏忽,“货拉拉”经历了一场漫长的“商标争夺战”。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宣判货拉拉胜诉,货拉拉如愿拿回了第39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
图源|图虫创意
据了解,货拉拉是全民快递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企业,两公司以下合称“货拉拉公司”)旗下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为用户提供同城/跨城货运服务;而涉及此次商标纠纷的另一方,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沃公司”)则主要经营包括新型复合材料的研发、技术咨询及销售,玻璃钢制品的设计等。看上去毫无业务关联的两家公司,却因“货拉拉”第39类商标结下梁子。
01、未提前布局,货拉拉39类商标被抢注
据路标网信息显示,作为货运网约平台,货拉拉在2014年便申请注册了货拉拉第42类网站服务商标,但在此之后的长达1年多时间里,没有再新增商标申请信息。直到2016年,货拉拉公司在内地积累起了相当高的知名度,才反应过来要布局品牌保护,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后却因商标近似被驳回。
图源|路标网
原来,早在2015年1月4日,也就是货拉拉公司获得首轮融资的后一天,尼沃公司就马不停蹄的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货物递送、货运贮存、包裹投递等39类服务上。
商标已被他人抢注成功,摆在当时货拉拉公司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是通过商标转让拿回商标权,据媒体消息,有第三方机构曾从尼沃公司了解到,他们有意向以200万的价格出售“货拉拉”商标,这对于货拉拉公司来说是一个可接受的数字;二是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彼时,货拉拉公司选择了第二条路,“商标争夺战”随之正式打响。
02、坚持行政诉讼,货拉拉拿回商标权
2016年6月,货拉拉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货拉拉”是该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尼沃公司在明知“货拉拉”是货拉拉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经审理,2017年8月,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图源|路标网
之后,尼沃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上述无效宣告裁定,被法院驳回。一审败诉后尼沃公司不服,选择再度上诉。
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货拉拉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标志经过使用在网约货运服务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可以推定尼沃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另外,据证据显示,尼沃公司除了抢注“货拉拉”商标,还曾申请注册途牛、吉野家等商标。
图源|路标网
至此,这场历时5年的商标权争夺战尘埃落定。回忆打这起官司的经历,货拉拉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感触颇深。“这几年,为了这个案子,如果加上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所花费的成本可能不止200万元。
但实际上,这也仅是货拉拉遗失商标的冰山一角。据路标网显示,货拉拉由于前期在商标方面的疏忽,目前第9类科学仪器、第12类运输工具、第29类食品、第4类燃料油脂等类别的货拉拉商标,依然掌握在其他公司手中。看来,货拉拉公司的商标维权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03、商标申请在先与无效宣告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通常情况下,商标注册采取的是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作为同一天申请,无法确定申请先后顺序时的例外。
图源|图虫创意
但同时,为了预防恶意抢注的情况,《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若果违反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