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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36169号“纯甄千里眼”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 商标异字第0000149189号
信息来源: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尚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尚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7036169号“纯甄千里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纯甄千里眼”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眼罩;浸药液的薄纸”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8039号、第10817643号“纯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8038号、第17232262号“纯甄”商标、第42044903号“纯甄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尿布;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眼罩;医用棉;敷料纱布;防溢乳垫;医用敷料;救急包;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36169号“纯甄千里眼”商标在“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1月25日
让我们分析下这个案件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纯甄”主要为29类商标,纯甄商标在奶制品里较为知名,影响力较大。
被异议人:浙江尚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纯甄千里眼”为5类商标
1.异议人以29类去异议5类,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失败
被异议商标“纯甄千里眼”:第5类“医用眼罩;浸药液的薄纸”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纯甄”商标: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等。
经审查,商标局局认为: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而此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2、异议人以5类去异议5类,构成近似商标,异议成功
异议人“纯甄”商标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
被异议商标“纯甄千里眼”:第5类“医用眼罩;浸药液的薄纸”等。
“纯甄千里眼”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尿布;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3、同在5类但未在同一群组的,不构成与被异议人近似,异议失败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眼罩;医用棉;敷料纱布;防溢乳垫;医用敷料;救急包;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都是5类,但类似群组不同,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4、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被异议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做答辩,并不影响异议出裁定结果。但被异议人若未对异议人的理由做出合理解释的,难免会影响结果。因而异议答辩肯定是有意义的。
当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时,申请人需要保持冷静,和代理机构共同努力力求答辩成功。代理机构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最大努力去获准注册。
5、异议人不服可以做无效宣告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若“纯甄”不服此异议裁定,可以对“纯甄千里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6、被异议人不服,可以做不予注册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纯甄千里眼”若对不予注册的“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不予注册复审,复审期限15天。
总结
对“纯甄”来说:
商标保护不是一件简单的申请事宜,如果你提出了异议,商标局未采纳,请不要放弃,商标局不采纳,不代表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品牌发展不易,值得奋斗到底!!!
对“纯甄千里眼”来说:
知名品牌异议他人的商标,很多情况和自身行业不同。对方的商标和自己的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同,消费对象是否相同,是否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等,都是商标局重点考虑的因素。若有明显的不同,做好异议答辩,很多情况是可以准予注册的。
同时建议申请人从一开始选择去独创商标名称,避免打擦边球,将自己卷入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