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审查的五大原则

阅读:1465 2022-04-07 08:11:43 来源:半吨知产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 , 民法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商标注册 、使用 、管理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 。 因此 , 《 商标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申请商标注册及使用过程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 当事人及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 具备诚实 、善意 、守信的主观状态 , 并确保其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商标注 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 不以明知违法或者胁迫的手段试图获得注册; 为申请商标 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不以虚构、隐瞒、伪造、欺骗手段试图获得注册; 对已知或应知的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商标权利或其他在先权 利合理避让 , 不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的方式试图获得注册。

二、以注册为主 ◆ 以使用为补充的原则

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以注册原则为基本原则 , 采用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制度 , 即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是申请商标注册 , 一般情况下是否申请商 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行决定 , 法律不予强制 , 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同时 , 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 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 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 兼容吸收使用原则理念 , 强化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依法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审查审理过程中 , 始终贯彻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的原则。

一是准确把握商标注册申请应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内在要求 , 依法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 即遏制缺乏将商标真实使用于正当生产经 营的意图或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二是依法 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 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或者服务上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 , 禁止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 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三是依请求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 并以使用为补充 , 还体现在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 ,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注册 申请时 ,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 同一天申请的 ,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 的商标 ,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三、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本原则中的合法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 既包括在先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以及在先申请、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 , 也包括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 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已登记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

在审查审理过程中 , 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 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 ,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合法在先权利。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 成为商标注册的阻却事由 , 也可以成为已注册商标的无效事由。

四、标准执行一致与个案审查原则

标准执行一致原则与个案审查原则均是商标审查审理所遵循的重要原则 , 也是法律原则一致性与案件事实差异辩证统一的体现。

标准执行一致原则指的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驳回复审 、宣告无效等各类商 标案件的审查审理过程中 , 要在法律适用和标准执行上与结论正确的前案保持统一和 一致 , 强调 "相同情况相同处理" 。标准执行一致原则实质上系要求商标法的适用要有 体系性和可预期性 , 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遵循标准执行一致原则的基础上 , 商标审查审理亦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个案 审查原则是指由于不同的商标案件之间 , 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使用情况、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等诸多事实都存在 差异 , 商标审查的基准点即相关公众的认知会受到社会整体环境和商标使用情况的影 响而发生变化 , 而且 , 适用标准一致并不意味着结论必然一致 , 由于各程序审查或审 理时考量的因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件情形的动态变化等因素不同 , 相同的商标在审查审理时适用标准一致 ,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 因此 , 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 应排除对在先案例简单机械地套用标准 , 而应多因素综合考量。个案审查原则强调 "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 是平等保护商标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和体现。

五、防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 , 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 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 应当承担责任。作为民事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 , 尽管该原则在学理中往往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但它仍然具备一般条款的属性 。 而正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定”)“序言" 所言 , “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权" , 私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商标法之中仍然具有较 大的适用空间。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 , 应当有真实使用意图 , 以满足商标使用需求 为目的 , 并与使用能力相适应 , 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商标申请人没有使用能力或使用意图却大量注册商标 , 甚至在注册后即待价而沽或者阻挠他人的行为 , 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 属于滥用商标权利 , 应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 , 对其申请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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