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再获驰名商标保护

阅读:1674 2022-04-19 08:16:12 来源:半吨知产

第48938314号“孩子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2476号

异议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xxx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xxx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8938314号“孩子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孩子王”,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18770号“孩子王 KID'S WANT HAI ZI WA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孩子王 KID'S WANT HAI ZI WANG”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38314号“孩子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26日

来看看上一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吧

关于第44903214号“孩之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0911号

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xx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8日对第44903214号“孩之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母婴品牌零售商,其第7118770号“孩子王KID`S WANT HAI ZI 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且核定使用服务关联性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1佐证。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一、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在第18911906号“孩子王”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中,我局对引证商标在2016年1月18日前在“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为公众熟知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持续时间长并且处于持续使用中,已为公众所熟知。


在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的商标设计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商标特有表现形式相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具有一定关联关系。鉴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及其长期大量使用、公众知晓程度较高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或减损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可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崔天恩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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