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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9年《商标法》修正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几年围绕这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态度一直是高压,严厉打击。
看下最近这《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中的关键词,“始终”、“严厉”、“高压”、“常态化”、“零容忍”,足以表明官方态度,商标是用来使用的,不是用来囤积、炒卖的。
严厉打击的同时,也给不少申请人带来了困惑,怎么样才算是合理合规的申请,避免被认定成“恶意注册行为”。
小编是这样认为的,如果申请人能够正常合理解释出来申请商标的目的,就不能算“恶意”,在现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给出了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也就是说,申请人之前有个商标,现在补充其他类别,或者申请与之前近似的商标,是可行的,不受打击的,举例来说: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了含有“抖”字商标高达1500多件,由于其在先商标“抖音”知名度高,出于防御目的,申请这么多件,也是合法合规的。
二是“ 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 , 预先适量申请商标。”,这里的意思是说,申请人要做某项业务,预先储备点商标使用,关键把握“适量”,什么适量,这个指南中没有给出具体标准,小编认为,公司大,项目投入多,人多,可以多申请点;公司小,投入少,就少申请点,免得留下把柄。
那除了这两种情形之外,申请多少合适,指南中并没有给出具体量化标准,但给出了10种情形,几十个案例,总结提炼下,就会明白达到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成“不以使用为目的”。
对比参考下,如果你的商标申请符合以上情形,那就大概率会被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这些你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