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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网购洗发水,不料却收到‘潘飘飞丝’”的视频引发热议。
名字读起来确实很怪异,估计也是因为受品牌影响,给人熟悉又陌生的感觉。
圈圈出于好奇官网查了下,竟然还真的有!
但是流程显示有异议,那就谈个究竟,深查下。
第29110323号“潘飘飞丝 PANPIAOFEIS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2020号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隆琪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隆琪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9110323号“潘飘飞丝 PANPIAOFEI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潘飘飞丝 PANPIAOFEI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555号“潘婷”、第543381号“飘柔”、第1580242号“海飞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剂、化妆品、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潘飘飞丝”由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中的部分文字组合而成,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异议人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10323号“潘飘飞丝 PANPIAOFEI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3月09日
异议裁定发文可看到争议商标最终还是被不予核准注册。
所以,做生意,求发展,商标要搞好,注册商标还是不建议蹭热度、傍名牌,免得浪费时间精力不说,最后还对自身企业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