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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果违规代理重大社会影响的名称商标,例如“火神山”、“雷神山”、“冰墩墩”等类似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最多顶格处罚10万元,即使加上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最多15万元。
但最近学习“厦门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看到这样一个案子,“艾默生电气公司诉与厦门某公司、王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看一审(2020)闽02民初149号,二审驳回上诉】,可能就和上面的处罚规定不太一样。
看案子之前,可以先看下双方之前的无效宣告,在无效宣告中已经认定厦门某公司申请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原本是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和代理机构没有关系。
下面重点来了,由于一审原告对被告名下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之后,已经认定被告申请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但被告的商标代理机构仍然继续批量代理关联商标,结果被牵连上了。
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院判决该代理机构(下图中的兴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为厦门某公司申请注册于原告公司“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供帮助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64万元。
为什么不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的10万顶格处罚,主要因为这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再结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进行的侵权赔偿。
顶格处罚10万元,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做出的处罚,而案件中的代理机构被判64万赔偿是法院依据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做出的判决。
这也充分说明了专业的重要性,不是什么钱都能挣的。因未支付赔偿费用,该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还被限高,得不偿失!挣的是卖白菜的钱,承担的却是卖白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