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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复审中,有这样一种尴尬情况,不知道小伙伴遇到过没,就是在驳回复审审查中增加驳回理由。
一般申请人是否选择驳回复审,会听从代理机构的建议,而代理机构一般看驳回理由给出相应建议,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评估后,选择驳回复审,商标就进入驳回复审程序。
如果审查员认为驳回复审理由充分,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如果认为驳回复审理由不充分,商标还是予以驳回。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复审程序中,增加驳回理由。
首先,这个程序是合法的,不要质疑,《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但是,这个事,遇上的小伙伴难以接受,总会有这样的抱怨,“要是增加这样的驳回理由,就选择不复审了,怎么可以这样等等”
在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中也出现了增加驳回理由的情况,“打击涉嫌抄袭摹仿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41971424号“冰墩熊Temperament 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这个商标的申请人对程序可能更加不满,原先的驳回理由已经克服,想着商标可能要到手了,又遇到增加驳回理由的情况。
遇到这样的事情,除了接受,没有办法。但能不能更加人性化一些,例如:再给申请人一次选择是否复审的机会,把复审的官费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