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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有这么个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欺骗性”,指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生产方法、产地等特点或者生产者产生错误的认识。
举例说明,“好土”用在鸡蛋上、“脆口”用在水果上、“丝滑”用在洗发膏上等,消费者对误以为产品有这些特点;还有北方的企业用了“高原xx”、南方的公司用了“东北xx”等,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了误认。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那商标就注定拿不到好的结果。这不,现实案例来了,成都一家公司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服务上申请了“松沁町 日式精奢焕肤 CHARMING SKIN CARE”这样的一件商标。
如果这件商标核准注册,一般消费者看到后,估计这家企业提供的按摩服务和日本有关系(难道日本按摩行业比较发达?)。
这件第59184498号商标是2021年9月13日申请,在同年12月29日引证第12538184号“CHARMING BEAUTY GROUP”商标、第23903921号“留伊美 CHARMING”商标驳回,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确实不太近似,申请人就选择了驳回复审,结果在复审程序中,商标局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说商标带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可以看到商标样式中,含有文字“日式精奢”,商标局认为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予以驳回。
作为一家中国的企业,还是申请“中式”的商标吧,免得引起误认,得到一个驳回的结果。
另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