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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校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①“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V
②“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③“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④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第一条:
(1)县级以上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有例外:
① 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① 《商标法》第3条第1款,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② 《商标法》第3条2款,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二条:
“河川”商标不符合证明商标的特征,不是证明商标。典型证明商标如:
① “纯新羊毛标志”:国际羊毛局注册并管理纯羊毛标志,符合国际羊毛局颁布的有关羊毛制品品质标准的厂商就可以要求国际羊毛局允许其使用纯羊毛标志。
② “绿色食品”商标:绿色食品商标由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凡是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经审查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之后,就可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标识。
③“舟山带鱼”证明商标。
《商标法》第3条第3款,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三条:
参考第一条内容
第四条:
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由此可知,盛联超市销售河川商标,不会构成混淆。如,国美电器购买了海尔冰箱,互不混淆。 “盛联超市”加贴销售商标,没有更换商标、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故其行为合法。
《商标法》第57条第5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