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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人家喻户晓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也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
中粮下属品牌有农产品、食品及地产酒店等领域。其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注册的商标数量也是极其庞大的。
近期该集团所属公司“中粮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名下的第30类商标:第4324164号、第4750122号商标“家禾”的“面粉制品;谷类制品”被撤三成功,该商标的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第4750122号商标
那么,何为商标撤三呢?商标“撤三”是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的制度,即: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由此可见,满足“撤三”的条件是:1、没有正当理由;2、连续三年不使用。
很多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因其商品或服务实际只实用部分商标,或者覆盖较少的几个商标类,但其却注册了大量的商标名字或者注册几乎所有的商标类别,这种做法保护了自身品牌的利益,但也阻碍了很多喜欢类似商标名字的企业家使用这些商标名字,造成资源浪费,针对这些部分没注册成功,但是没有真实使用的商标,通过撤三后再注册,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今天我们主要关注的点是:当企业遇到被提“撤三”后,是否要做答辩?
由“家禾”2个商标的裁定结果可见,当遇到商标被“撤三”时,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该商标小项就被依法撤销了。小编在写今天文章时,也曾去百度这个商标更多的信息,该商标应该在食用油的品类中有过使用,虽然是中粮旗下的产品,但似乎并不是主线产品,未检索到相关产品图片。小编猜想该商标应该确实是没有在“面粉制品;谷类制品”上有过使用,小编猜想这也是中粮放弃答辩的主要原因吧,确实是提供不出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
那么如果在规定期限做出答辩是否一定会成功呢?
由上述裁定可见,除了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提交的使用证据需要是满足
商标局要求的连续三年且有效的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